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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师范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来源:内江师范学院 阅读次数: 日期:2024-01-04

 

 

 

内江师范学院文件

内师院发〔2023227


 

 

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内江师范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修订)》于20231220日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专此通知

 

 

内江师范学院           

20231229       

 

 

内江师范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进一步规范我校课程考核管理工作,建设和弘扬优良的学风,端正考风、考纪,依据教育部、教育厅相关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考核是课程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评价教学质量、促进教学改革以及检验学生知识掌握程度的基本途径,是全面落实“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先进理念、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学生课程考核的组织协调、过程监控、目标考核和绩效评估。学院是课程考核管理和考风考纪建设的主体,学院书记、院长是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和考风考纪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是课程考核管理和考风考纪建设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有修读课程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及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五条 课程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六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与考查,可在线下或线上进行。考试一般包括笔试(含闭卷考试、开卷考试等)、口试、实验、技能测试等方式,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一般包括课程论文、调研(调查)报告、课程设计、实践(验)操作、艺术创作等,采用百分制或其他记分方式。鼓励教师进行课程考核改革,探索非标准化考试等新型考核模式,加强学习过程考核。

第七条 课程考核方式(包括考核类型、成绩构成比例、成绩评定方式等)在制订课程大纲时确定。如拟采用与课程大纲要求不一致的考核方式,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前提交《内江师范学院课程考核形式调整申请表》,经教学单位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考试类课程考核时间原则上为120分钟,考查类课程考核时间原则上为90分钟。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或缩短笔试考试时间的,须经开课学院院长、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章 考核命题

第九条 命题规范

(一)考核命题应对接课程目标、覆盖课程大纲的主要内容,要充分体现出考核内容与课程目标、毕业要求指标点的对应关系和相关性,确保命题质量。所有试题应归入相应的课程目标(每门课程一般为3-5个)。试题应注重对学生分析、综合、评价等能力的考察,适当降低识记性考核内容。

(二)命题应有一定的广度、深度、难度与区分度,题量适当,题型结构科学,在保证客观性、代表性的基础上具备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开卷试题应以综合分析题、应用题、探究题等为主,反映学生发现、分析、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和创新能力,其解题过程及答案不应含有可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不得使学生直接抄录答案。

(三)命题表达应清楚、完整、准确、简明;文字、数据、单位、符号、公式、图表等工整、清楚、准确,符合相关标准。

(四)每门课程应命制广度、深度、难度与区分度相当的AB两套试卷,且试题重复率应小于10%,所命试题与近三年考核用题重复率不得超过20%。每份试卷应有配套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五)采用口试、实践操作、作品、表演、论文、课程学习总结、读书报告、课程大作业等考核形式的,任课教师应提出与课程大纲相符的考核要求,原则上应使用统一的课程考核用纸或论文用纸以便保存。

第十条 命题程序

(一)考核命题由开课单位组织实施。课程大纲相同的同一门课程,统一命题;独立开设的课程依据课程大纲单独命题。鼓励所有课程根据课程大纲建立试题库,实现教考分离。课程考核命题工作应在考核前两周完成。

(二)考核命题时应填写《内江师范学院“课程目标—考核内容”对应表》和《内江师范学院试卷审核表》,连同试卷(或考核要求)交相关人员审核。

(三)开课单位应对试卷进行审核,审核课程考核试题类型和内容(难度、分值分布、知识点、重复率等)是否支撑课程目标,确认其合理性,审核通过后,由试卷审核人随机抽取考核卷,其它试卷作为备用卷。开课单位统一填报《内江师范学院试卷文印登记表》,并将试卷送至学校指定部门统一制卷。

(四)教师授课、答疑时,严禁勾划重点或泄露考题,应引导学生全面掌握课程内容;试卷命题人、试卷审批人和其他因工作职责而接触到试题内容的人员等严禁向其他人(含任课教师)泄露考题。如有违反,按学校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统筹协调全校课程考核,课程考核由开课单位组织安排,报教务处备案;通识必修课程、学科基础课程等学生人数较多的课程可由开课单位提出,教务处统一协调。课程考核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的最后两周进行,期中结束课程教学的课程可提前组织考核,但应及时将具体安排报教务处备案。所有笔试考核应在指定考场统一进行。

第十二条 监考人员根据考生人数配置。70人以下的考场安排2名监考人员,70100人的考场安排3名监考人员,100人以上的考场安排4名监考人员,每个考场原则上不超过130人;开卷考核的课程监考人员不应低于2名。

第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考核日程提前安排监考,监考人员以教师为主,以教辅人员、辅导员、行政管理人员等为补充,当门课程的任课教师原则上应承担该课程的监考任务。监考人员应严格按照《内江师范学院课程考核监考操作规程》及学校其它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监考人员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报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学生应凭身份证或学生证参加考核,根据监考教师安排有序就座,身份证件遗失的,应凭所在学院开具的证明参加考核,无有效证件或证明不得参加考核。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组织学生学习《内江师范学院考场规则》《内江师范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维护考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十六条 学校对期末课程考核实行校院两级巡考制度。校级巡考人员由学校有关领导、教学指导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院级巡考人员由二级学院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学指导委员会分委会等组成。

第五章 课程过程性评价

第十七条 课程过程性评价

(一)过程性评价是课程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过程性评价成绩由任课教师依据学生的课堂考勤、课堂表现、课堂作业、团队作业、课堂测验、实践(验)操作、艺术创作、作品、综合性作业等因素综合评定。

(二)建立以过程性评价为主的学生平时学习考核评价制度,注重课上课下相结合的教学全过程考核,除学生出勤考核外,每门课程应采取种及以上过程性考核形式。

(三)课程组教师共同研究制定本门课程过程性评价实施细则,明确过程性评价的形式、内容和要求,规定过程性评价时间进度,提出过程性评价各种形式的考核要求、评分标准与评分权重。

(四)开课第一周任课教师应将课程过程性评价的形式、内容和要求等告知学生,保证学生知情权课程教学过程中应按照过程性评价要求布置考核内容、批改作业等,并及时、客观、公正地评定和记载成绩。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前公布学生的平时成绩。学生如对平时成绩有异议,可向任课教师询问,教师应给予当面解释。同时,学生也可在3天内向开课单位申请核实开课单位在接到核实申请后,3天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任课教师和学生,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五)任课教师应客观真实地评定学生的过程性评价成绩,各项因素的评定依据为:

课堂考勤:采取课堂随机点名、电子签到方式进行记载。

课堂表现:通过课堂讨论、课堂提问等形式开展师生互动、生生互动,教师根据学生的表现情况评定成绩。

课堂作业:根据课程教学内容布置作业的完成情况评定成绩。

团队作业:将学生组成若干个学习小组,由教师设定学习任务,小组成员通过互助合作来完成学习任务,最终由教师对每个学习小组完成任务情况进行总成绩评定。各小组再根据成员贡献大小自行评定每位成员的成绩。

课堂测验:针对学生所学的课程内容进行阶段性测验。

实验:可根据学生的实验报告、实验的参与和完成情况,以及其他能够评价学生实验学习情况的因素评定成绩。

教学实践:结合教学内容组织学生开展课内外实践活动,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运用。教师可根据学生在活动中的综合表现、知识掌握情况、知识运用程度及动手能力等进行成绩评定。

综合性作业:根据课程教学安排而专门设计的课外阅读、学术论文、专题调研报告、案例分析等的完成情况评定成绩。

其他:教师可根据课程特点设计其他行之有效的过程性评价内容和考核方式。

(六)任课教师应认真做好学生平时成绩各评定因素的详细记载,填写《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平时成绩登记表》。

(七)应注重过程性评价的规范性和合理性。过程性评价应有效支撑课程目标、毕业要求指标点,应有完整的考核记录、评价标准和考核结果。

(八)过程性评价成绩需留存可供查证的记载一并作为存档资料装入课程考核资料袋

第六章 试卷评阅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的试卷评阅工作由开课单位负责统一组织。试卷应组织集中评阅,采取统一的评分标准、流水作业评卷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阅卷教师应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避免偏宽、偏严、错判或漏判。

第二十条 试卷评阅一律使用红笔,在题首处记得分,并将每一大题的得分登记到卷首记分栏内。每个教学单位的试卷评阅方式应保持一致。

第二十一条 阅卷结束后,开课单位应组织试卷复查工作。试卷评阅和复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进行改动时,阅卷教师或复查教师应在改动处签名。

第七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课程成绩一般应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构成。平时成绩由期中考核、课堂表现、实验报告、测验、作业、出勤情况等组成,所占比例不低于30%。鼓励任课教师加大过程考核成绩在课程总成绩中的比重。平时成绩核定应有相应的支撑材料。任课教师应在期末考核前公布平时成绩。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生成绩评定和教务管理系统录入工作,并打印《学生成绩登记表》,签名后交开课单位存档。

第二十四条 成绩录入完毕后,任课教师应撰写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分析报告,并打印纸质版,签名后交开课单位存档。

第二十五条 成绩一经发布,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修改,由任课教师填写《内江师范学院教师录入成绩修改申请表》,负责人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并附支撑材料。学生发现课程成绩缺失或对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试卷。查卷申请应在下一学期开学后2周内提交《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试卷成绩复查申请表》,经开课单位审批后,统一组织复查。逾期一律不再受理。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会同各教学单位对争议试卷组织核查,试卷核查结果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本人。

经核查,确系错判、漏判、错登、漏登等导致成绩错误的应予以更正。成绩更正须经课程所属教学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对试卷、原始成绩单、成绩库的原成绩及时更正。

第八章 考核材料存档

二十七开课单位负责课程考核相关材料的存档工作。评阅后的试卷按教学班的学号顺序装订成册,试卷封面填写完整、真实、清晰。随卷装入资料袋的材料包括:AB空白样卷;AB卷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试卷审核表;“课程目标—考核内容”对应表;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分析报告;平时成绩登记表(含打分明细);学生成绩登记表;考场情况登记表;巡考记录表等。各开课单位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完成上一学期的课程考核材料建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使用内江师范学院题库与智能阅卷系统的课程存档材料:答题卡(装入答题卡袋保存);存储有带评阅记录答题卡的光盘或其他移动存储介质;AB空白样卷;AB卷评分标准及参考答案;“课程目标—考核内容”对应表;试卷审核表;考场情况登记表;巡考记录;平时成绩登记表(含打分明细);学生成绩登记表;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分析报告。

第二十九条 无纸化考核课程存档材料:

1)在计算机、移动终端等设备上,利用考试软件或平台实现的考核。

存档资料:存储有学生机试试卷及答题情况记录的光盘或其他移动存储介质;AB空白样卷(题库随机组卷不提供);AB卷评分标准及参考答案(题库随机组卷不提供);“课程目标—考核内容”对应表;试卷审核表;考场情况登记表;巡考记录;平时成绩登记表(含打分明细);学生成绩登记表;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分析报告。

2)电子作品、设计、录像视频、在线论文等方式的考核。

存档资料为:存储有学生提交的电子作品、设计、录像视频、在线论文的光盘或其他移动存储介质;AB空白样卷;AB卷评分标准;“课程目标—考核内容”对应表;试卷审核表;平时成绩登记表(含打分明细);学生成绩登记表;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分析报告。 

3)现场面试、口试、表演等术科类考核。

存档资料为:AB空白样卷;AB卷评分标准;“课程目标—考核内容”对应表;试卷审核表;考场情况登记表;巡考记录;平时成绩登记表(含打分明细);学生成绩登记表;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分析报告;原则上应提供存储有学生考核展示情况记录的光盘或其他移动存储介质。

第三十条 考核材料按学年度、课程类别保存,保存至发生期后5年。

第九章 学生考核资格认定

第三十一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要求做好所授课程的课堂教学全程管理工作,并进行考勤管理,认定学生是否具备考核资格。

第三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取消考核资格:

(一)凡需全程考勤的课程,未获批准免听或未请假(含请假未获批准),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二)缺交作业达到该门课程教学要求三分之一的;

(三)在作业中出现雷同率超过50%认定为抄袭、雷同作业,抄袭作业、雷同作业的次数超过应交作业总次数三分之一的;

(四)有实验教学的课程,缺实验时数超过实验总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实验报告超过应交数的三分之一,或实验考核不及格的;

(五)学生未经选课程序修读的课程,或未得到教务处允许跟班听课的,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擅自参加者不予记载考核成绩;

(六)按规定应取消考核资格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取消考核资格程序及要求

(一)在课程结束后一周内,任课教师开展考核资格审查→向开课单位提交拟取消考核资格学生名单及理由→开课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加盖公章→开课单位至少于课程考核前一周送达学生所属学院教学办公室并报教务处备案。任课教师的审查、处理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切、程序得当,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二)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前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及原因告知学生本人,学生所属学院教学办公室应在收到取消考核通知后2天之内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及班主任、带班辅导员。

(三)被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如有异议的,必须在得到通知或信息公布后及时向任课教师核实情况、陈述理由,与任课教师进行再确认。如任课教师维持原决定而学生不服的,学生应在课程开考前3天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辩,过期不再受理。

(四)被取消考核资格的,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要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必须在后续学期选课重修。取消决定及佐证材料需与课程试卷一并存档。

第三十四条 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参加考核,因病、因公等不能按时参加考核者,必须在考前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

第十章 缓补考处理

第三十五条 缓考的条件及要求

(一)学生因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缓考:

1. 因学校安排的教学环节冲突且无法调整,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凭课程表、考核安排表或实习安排表等佐证材料申请;

2. 因公代表学校参加活动,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凭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出具情况说明和参加活动的证明材料申请;

3. 毕业班学生因参与用人单位选拔考核与学校就业指导类课程考核冲突的,由学校就业管理部门组织核实情况并签署意见;

4. 因患病或突遇意外导致伤残等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到场按时参加考核,凭医院证明、病历等佐证材料申请。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

5. 其他特殊情况经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审查、认定的,凭相关部门出具的材料申请。

(二)申请缓考适用于期末考核,其他考核环节不予缓考。对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在教师确认学生已经完成实验环节的前提下,可办理笔试环节的缓考。通识选修课不予缓考。

(三)凡弄虚作假骗取缓考资格者,一经查实,视为旷考,取消考核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缓考申请时间

(一)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一般应在考核前2天内办理缓考申请手续,获得批准后方能缓考。

(二)因病因伤等突发性紧急情况导致无法到场完成考核的,如确实无法考前办结,必须通过电话等形式事先报告任课教师、班主任或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并在考核结束后3天内备齐相关材料补办缓考申请手续。

第三十七条 缓考申请程序

(一)提交缓考申请。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缓考审批。按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批→开课单位审批→报教务处备案流程处理。

(三)材料存档。缓考获批后,由任课教师所在单位妥善保存缓考学生材料。

第三十八条 缓考要求

(一)对未经办理缓考手续,或未予批准而擅自缺考的学生,按旷考论。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在旷考学生认识错误之后,经本人申请、二级教学单位同意、教务处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后,可参加该课程重修。

(二)已批准缓考的学生不得擅自参加课程的正常考核。擅自参加者,考核成绩作废。

(三)学生获准缓考后,应按时参加缓考,原则上不能再次申请缓考。若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赴考,或缓考课程时间无法避免冲突,缓考申请者应提前报告开课单位,由开课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教务处协调处理。

(四)缓考成绩按正常成绩记载,任课教师应结合平时成绩按该门课程的原有课程成绩评定标准计算其课程总评成绩,并如实登载。

第三十九条 课程补考

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可允许补考或重修。补考次数为一次;补考成绩合格者,认定该门课程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学分(学分绩点为0.67,记60分),课程成绩注明“补考”字样;补考不合格者,则必须重修。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必须重修。通识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应重选或另选课程。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籍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各教学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内江师范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修订)》(内师院发〔2018142号)、《内江师范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内师院发〔202165号)、《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缓考规定》(内师教字〔201476号)同时废止。

 

 

内江师范学院办公室                      202312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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