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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师范学院青年教师助教制度实施办法

来源: 阅读次数: 日期:2024-01-18

 

 

 

内江师范学院文件

内师院发〔20245


 

 

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青年教师助教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内江师范学院青年教师助教制度实施办法》已经2024110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专此通知

 

内江师范学院         

2024116       

 

 

 

内江师范学院青年教师助教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三全育人”综合改革,充分发挥优秀教师对青年教师的“传帮带”和示范引领作用,有效提升青年教师师德师风素养及教学能力和水平,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建设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素质、高水平教师队伍,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教师助教制度,是指对学校拟聘用在教学科研岗位的教师,按要求进行培训学习、完成助教相关教学任务、通过助教工作考核认定,取得主讲教师资格的培养制度。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实施对象

(一)拟聘用在教学科研岗,无高校本科教学工作经历的青年教师;

(二)已聘用在教学科研岗位,教学单位研究认定需要参加助教工作培养提升的中青年教师。

第四条 青年教师原则上必须经过助教工作培养且考核合格后才能担任课程主讲教师。青年教师助教培养期为1年。第1学期不安排主讲课程,以担任指导教师的助教工作为主,包括随堂听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讲解习题课、指导实验工作等;第2学期在担任助教工作的同时,可对所助教程的部分内容进行试讲,试讲学时不得超过所助教课程总学时的五分之一。

第三章 指导教师条件与职责

第五条 指导教师的选聘及条件

指导教师选聘每年进行1次,实行学院推荐与指导教师自愿报名相结合的方式,并报教务处审批。每位指导教师每次原则上只能指导1名青年教师。担任指导教师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师德高尚、爱岗敬业、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

(二)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具有5年以上本科教学工作经历且近3年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或者学生评教分数应在本教学单位的前30%

各级教学名师、教学竞赛获奖者应优先担任青年教师的助教指导教师。

第六条 指导教师工作职责及任务

(一)提高青年教师的政治思想及师德修养水平,言传身教,培养青年教师教书育人、治学严谨的良好风尚。

(二)指导青年教师熟悉并掌握各教学环节要求,了解学校教学管理和运行的规章制度。

(三)指导青年教师结合课程的内容、特点,运用多种教学方式、手段与现代教育技术,鼓励并指导青年教师大胆进行教学改革实践,提高教学质量。

(四)指导青年教师开展备课、讲课、批改作业、实习指导及论文指导设计等教学环节。

(五)全程随堂指导青年教师试讲,做到课前检查备课情况,课堂做好记录,课后进行评议总结。

第四章 助教教师职责与任务

第七条 助教教师职责及任务

(一)认真学习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培养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学无止境的学术精神,自觉践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二)参加学校组织的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和青年教师教学能力提升培训,掌握学校相关教学管理和教学运行的规章制度;参加校院组织的教学研讨、教学观摩活动。

(三)虚心向指导教师学习,熟悉并掌握教学各环节的基本要求和方法,明确所助课程在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掌握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重点及难点,熟悉教学的基本要求。

(四)协助指导教师准备教学(实验)材料,全程随堂听课或参与实验,承担与课程或实验相关的讨论课、习题课的组织与管理,批改作业、辅导答疑,协助指导教师做好期中、期末考试或阶段考核的组织和试卷评阅工作,辅助指导教师进行课程相关的实践教学内容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担任所助课程部分内容的试讲任务,按课程要求认真备课。课前与指导教师沟通试教内容、要点及主要教学方法,课后征求指导教师意见,及时调整教学方法,改进不足。

(六)每学期助教课堂学时数(计划学时)不得低于64学时,不高于128学时。

第五章 助教工作考核

第八条 青年教师助教培养期满应参加助教工作考核。具体要求如下:

(一)青年教师向学院提供助教工作总结,提交由指导教师签字认可的听课记录、辅导答疑记录、助教工作记录、学期总结等材料。

(二)青年教师助教培养期即将结束时向学院提出考核申请,由二级学院组织专家组进行考核(听取指导教师对其师德师风情况介绍、讲课及查看教案、课件等材料等),二级学院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学校考核;教务处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考核(讲课及查看教案、课件等材料等),考核合格的青年教师具备主讲教师资格,学校颁发主讲教师资格证书。

(三)未取得主讲教师资格的教师,应继续承担助教工作一年,考核合格后颁发主讲教师资格证书;仍不合格的,由学校、二级学院、个人协商重新确定其工作岗位。

第九条 学校引进的无高校教学经历的高层次人才、学校批准的非教学岗位转入教学岗位的人员及师资紧缺的学科(专业)新进教师,在未参加助教工作的情况下确需从事本科课堂教学,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考核方式及内容按照第八条第二款执行。

第六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青年教师所在学院负责青年教师助教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应高度重视青年教师培养,制定符合学院实际的助教工作管理办法(含助教教师及指导教师的工作量核算标准),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对各学院青年教师助教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人事处负责将检查结果运用于助教教师绩效核拨和学院年度目标考核。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青年教师须提交本学期助教工作计划安排,由学院审定,报教务处备案,并列入课程表中。

第十三条 对不执行助教制度,提供虚假助教、指导教师考核记录的,一经查实,助教教师需重新进行助教,取消指导教师资格并对所在学院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助教教师在培养期内的岗位绩效工资由学校按照党政群部门同类人员标准核拨到二级学院,二级学院根据本单位助教教师及指导教师的工作量核算标准,按照本单位绩效分配方案执行。一年培养期满,助教青年教师未能获得主讲教师资格,不计算指导教师指导工作量。

第十五条 青年教师助教工作考核合格,完成的教学工作量纳入职称评定;助教教师教学工作量按照助教课程指导教师原课堂工作量计算。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内江师范学院办公室                       20241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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