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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师范学院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阅读次数: 日期:2024-02-26

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师院发〔2021121


校内各单位:

《内江师范学院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经2021923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211019

内江师范学院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科研诚信建设,提高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意识,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弘扬科学精神,营造良好的学术创新氛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科技部等二十部门关于《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内江师范学院名义从事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的个人及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包括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失信行为管理。

第四条 科研诚信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建立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监督、加强预防教育等。科研失信行为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失信行为调查和认定、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等。

第五条 内江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全面负责全校科研诚信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党政教辅科研机构承担相应的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信用主体责任。

第六条 科研诚信管理贯穿于科研活动管理的全过程,包括指南编制与咨询、各类项目和科技奖励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过程,以及科研活动实施过程中的经费使用、科研成果或知识产权发表等过程。

第二章 科研诚信建设

第七条 人事处在与新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要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第八条 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相关管理部门在科研项目、科学平台、科研经费使用、成果发表、成果转化、科研成果奖、科研奖励以及人才项目等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要求相关人员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党政教辅科研机构要通过岗位职责说明书、工作守则、行为规范等内部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人员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

第十条 加强科研诚信预防教育。在学生入学、员工入职、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科研(人才)项目申报及成果发表等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各二级单位要及时开展诫勉谈话,加强教育。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党政教辅科研机构要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成果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加强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保存,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各二级学院、党政教辅科研机构应对本单位拟公布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

第十二条 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坚守科研诚信底线。

第十三条 科研团队或课题组负责人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团队或课题组成员、所指导的学生等的科研诚信教育与管理,对学术成果或知识产权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

第三章  科研失信行为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参与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

第十五条 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捏造、篡改、拼凑研究成果或者实验数据,用不正当手段故意夸大项目的虚假学术价值和经济效益;

(二)通过伪造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三)项目实施或验收违反有关规定,编造虚假材料、知识产权证明等;

(四)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学术论文一稿多发;

(五)违反科技成果署名规范,在未参加研究成果中署名、未经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

(六)在科研项目评审、奖励评审、人才评价等学术评审中拉关系、送人情,亵渎学术尊严;

(七)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八)其它违反学术规范的科研失信行为。

第十六条 有科研失信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对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十七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八条 科研失信行为举报受理组织为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受理后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一)校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做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二)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组成调查组,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具体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确定。

(一)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二)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三)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四)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二十条 学校将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按照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相关办法进行处理

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将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科研失信行为的,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科研失信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学校将向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科研失信行为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科研失信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申述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科研失信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校人员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校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或者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和人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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