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师范学院文件
内师院发〔2020〕71号
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教学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的通 知
校内各单位:
《内江师范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基础上,2020年5月提交第四届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讨论,并于6月22日通过党委常委会审定,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7月6日
内江师范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为规范教学行为,严格教学纪律,强化各级教学管理,预防和减少教学事故的发生,规范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责任事故是指教师及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各级管理部门等在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行为或事件。
第二条 根据事件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可划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重大教学责任事故:指人为因素造成的影响恶劣的严重不良行为或事件。
(二)严重教学责任事故:指重大失误造成的有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一般教学责任事故:指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三条 根据教学运行管理的不同环节,分为课堂教学类(A类)、实践教学类(B类)、考试与成绩管理类(C类)、教学管理类(D类)、教学保障类(E类)五个类别的教学事故。
第四条 根据事件发生具体情况,按照下表进行教学事故认定。
课堂教学类(A类)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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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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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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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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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学活动中,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散布有损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论,或出现有损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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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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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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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学活动中进行布道或传教等宗教活动;宣扬种族歧视、煽动民族仇恨,或传播其他不良情绪,导致种族、地区、民族矛盾或引发即时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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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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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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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缺课、停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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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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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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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骂学生或对学生实行体罚,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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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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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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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公序良俗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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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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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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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未按教学大纲要求完成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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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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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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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紧急情况,课堂教学过程使用手机等移动通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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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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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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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调课或请人代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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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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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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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非因教学设施设备故障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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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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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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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中途离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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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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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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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教学大纲布置作业或对学生作业未认真批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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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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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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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上衣冠不整(如穿背心、拖鞋等)、语言粗鲁、吸烟等不文明行为,在学生中产生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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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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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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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违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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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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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教学类(B类)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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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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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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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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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教学过程中出现严重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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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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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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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价值在5万元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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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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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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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提前结束实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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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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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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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价值在5000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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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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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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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生实习成绩考核评定中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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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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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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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价值在8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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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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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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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变更见习、研习、实训、实习、实验等实践教学计划(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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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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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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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评阅学生毕业论文 ( 设计)时未按相关要求写出评语或随意评定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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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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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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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前准备好教学所需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或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出现故障不及时维修、报修,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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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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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与成绩管理类(C)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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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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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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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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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故意泄露、出售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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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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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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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时组织、参与、协助、暗示学生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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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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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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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后改动或协助改动学生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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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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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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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失误导致试题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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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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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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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缺席监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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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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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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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提高或压低或更改学生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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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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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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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学生违规现象严重等后果;或无视学生的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汇报;或不按规定报送作弊(违纪)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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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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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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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报成绩有严重失误且没有按学校审核程序及时办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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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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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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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学生作答的试题错误达一处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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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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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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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 如监考时较长时间看手机、睡觉,擅自缩短或延长考试时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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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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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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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监考迟到、离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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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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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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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变动课程考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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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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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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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遗失学生试(答)卷;或漏收学生试(答)卷且未能寻回;或漏收的试(答)卷虽经寻回但已造成试(答)卷失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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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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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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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务准备工作不到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如试卷短缺,考场安排出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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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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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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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填写考试成绩或在网上登录考试成绩时,漏登或错登学生成
绩,或未按规定时间登录或报送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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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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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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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按照评估处评价标准评分低于60分)。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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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类(D)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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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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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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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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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虚假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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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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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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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更改培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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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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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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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批准使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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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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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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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更改学生学籍、成绩及学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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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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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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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未按规定制定培养计划(人才培养方案、实习实训实施方案等),影响学校教学任务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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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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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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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进行开课任务申报,导致课程漏报、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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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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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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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人事处批准擅自聘用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校外指导教师除外)承担教学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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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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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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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生成绩记录、试卷及其他重要教学文件管理不善,致使损毁且无法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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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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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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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报、漏报学生毕业、授位结论,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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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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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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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学生专业或专业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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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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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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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漏定、误定,造成开课时教材未到而又未能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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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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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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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隐瞒不报教学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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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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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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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卷、毕业论文等教学过程的评价、管理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未按学校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然问题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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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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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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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教学计划安排课程,影响正常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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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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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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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学生派购教材、书刊、教辅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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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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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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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处理教学责任事故。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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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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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报送教学工作相关资料。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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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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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及时将教务管理材料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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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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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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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上交毕业、授位学生名单,影响学生如期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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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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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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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未按时提交学生学籍异动材料,影响学生正常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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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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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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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未按时提交学生违规处理材料,影响学生正常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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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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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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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命题审核把关不严,试题内容、难度、份量不符合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导致开考后1/2时间内有2/3以上学生交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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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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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保障类(E)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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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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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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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
|
因教学设备及用品采购失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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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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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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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失误导致停电、停水,致使教学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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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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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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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基本设施接报修后因人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维修,导致教学无法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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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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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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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不善,设备丢失,导致教学无法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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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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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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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办理教室使用手续而占用教室,或者以教学活动名义申请教室而从事非教学活动,造成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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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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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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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室、实验室管理人员未按时开启教室、实验室,或者未能及时提供教学用具、设施,或者对教学设备及仪器检查、维护不完备,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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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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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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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占用教学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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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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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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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将教学设施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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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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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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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设备及用品采购、供应、准备不及时,影响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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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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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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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场所铃声、广播等响声失控,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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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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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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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学楼从事经营活动,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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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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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如发生其他教学责任事故,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参照以上类别进行教学事故认定。
第三章 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五条 实行教学责任事故督查和举报制度。教学责任事故发现或举报后,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核查。当事人要配合核查,并写出书面材料,对事故情况作出解释说明,允许申诉申辩;单位须对个人责任进行明确界定。
第六条 在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与处理上,最初的调查核实由教务处牵头,纪检监察等部门参与,若该责任事故属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应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一级、二级教学责任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填写《内江师范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处理表》,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提出建议处理意见;由教务处牵头,工会、人事处、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小组,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复查核实事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三级教学责任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填写《内江师范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处理表》,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第九条 教学责任事故一经认定,由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实施处理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处理决定送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十条 教学责任事故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情况较复杂的,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第四章 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
教学责任事故一经核定,视事故级别和情节轻重,结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第18号令)等相关规定,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第十一条 一级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
(一)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在全校通报。
(二)自事故认定之日起两年内取消各类评优资格及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
(三)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岗位进行调整。
(四)扣除当事人绩效工资2000元。
第十二条 二级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
(一)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在全校通报。
(二)扣除当事人绩效工资1000元。
(三)自事故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各类评优资格及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十三条 三级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
(一)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通报批评。
(二)扣除当事人绩效工资500元。
(三)自事故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各类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 对于教学管理类事故,应按教学责任事故等级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认定与处理。一年内发生三次及以上教学责任事故的单位,自第三次教学责任事故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该单位各类评优资格。
第十五条 教学责任事故的申诉。若个人或单位对认定的教学责任事故事实、认定处理程序或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照《内江师范学院责任事故争议申诉受理办法》向学校申诉受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编在岗教职工、编外聘用人员和校内各单位,外聘教师参照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内江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内师院发〔2014〕34号)文件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内江师范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处理表
附件
内江师范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处理表
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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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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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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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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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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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人所
在单位建议处理意见(包括事故情况、认定级别、处理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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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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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小组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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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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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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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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