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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马克思主义学院 阅读次数: 日期:2023-06-12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文件

内师委发〔202270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修订)》的

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在全校上下形成“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选树典型,表彰先进,经学校第五届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内江师范学院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修订)》,并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专此通知。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221011       

 

 

内江师范学院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扬全校教职工的主人翁精神,进一步激发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各项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校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第62号令),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每五年进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学校同意,可提前或推迟评选。学校各部门和二级学院要认真做好劳动模范评选表彰活动的宣传、组织工作和劳动模范的培养、宣传、教育、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全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重视和支持劳动模范的培养、宣传、教育、管理工作,弘扬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发挥劳动模范的典型示范作用。

劳动模范应当发扬无私奉献精神,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本职工作中不断发挥先进模范作用。

第二章 评选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为切实做好评选表彰工作,加强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成立劳动模范评选工作小组,学校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校工会常务副主席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校办公室、纪委办、组织、宣传、人事、教务、科研、学工、团委相关部门负责人及随机抽取的4名二级工会主席。

第五条 劳动模范评选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负责协调和处理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检查有关劳动模范政策的落实情况,提出调整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的建议方案,完成学校和学校劳动模范评选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学校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

(一)参加工作满八年且在我校工作(含聘用)满三年的,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勤奋努力、踏实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学、科研、管理、教辅、工勤人员等。

(二)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在社会重大事件上产生重要的积极影响,先进事迹特别突出,成果特别突出的,经劳动模范评选工作小组提名和审定,报学校党委研究,可破格及时命名表彰,不受工作年限约束。

第七条 劳动模范的评选条件:

(一)思想政治方面,热爱祖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优秀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二)工作业务方面,立足本职工作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以高度主人翁精神投身于学校改革和建设事业,成绩突出,成果显著;

(三)群众基础方面,团结同事,配合、支持上级领导工作,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四)其他方面,可根据不同时期的时代特点制定具体的与时俱进的评选条件。

第八条 严格控制学校劳动模范评选名额,每次评选表彰的名额不超过在岗教职工(含聘用)总人数的0.8%

第四章 评选原则和程序

第九条 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逐级推荐,民主监督,确保评选结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进行,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并兼顾不同方面和层次,充分体现广泛性、先进性和代表性。充分发挥评选表彰活动的激励推动作用,使评选表彰劳动模范的过程,成为弘扬师德师风的过程,成为学习实践职业道德规范的过程,成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

第十条 推荐评选劳动模范的程序:

(一)基层推荐,以二级工会为单位。所在单位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同级党组织研究确定推荐人选,经二级工会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公示后报劳动模范评选工作小组办公室。

(二)学校劳动模范评选工作小组对各二级工会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初评后,报学校党委审批,并在校园网等媒体公示无异后,由学校命名表彰。

第五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一条 对学校劳动模范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推荐评选全国和省、市劳动模范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学校劳动模范优先推荐。

第十二条 获得学校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由学校确定。

学校劳动模范从评选表彰当年开始享有荣誉称号,并在表彰后五年内享受一次学校组织的劳动模范暑期学习、参观、考察、调研或休养活动。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劳动模范评选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校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工会负责对本单位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二级工会要及时掌握劳动模范的工作、生活情况,建立健全劳动模范动态管理档案和电子档案,协助、督促所在单位落实好劳动模范的各项政策。

第十五条 建立劳动模范管理动态情况报告制度。当劳动模范出现工作变动等异常情况,所在单位工会应及时上报学校。

第十六条 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党政及工会组织要关心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和身心健康,建立联系、走访制度,组织开展各种有益活动,及时听取劳动模范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学校宣传部门要广泛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劳动模范爱岗敬业、无私奉献、艰苦奋斗、勇于创新的优秀品质和时代精神,形成关心劳动模范、爱护劳动模范、尊重劳动模范、学习劳动模范、争当劳动模范的良好风尚。

第十八条 劳动模范评选、奖励、管理、活动费用等列入学校财务预算。

第十九条 劳动模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和相应的待遇:

(一)伪造模范事迹;

(二)主要模范事迹严重失实;

(三)受到降级以上行政处分;

(四)依法被劳动教养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

第二十条 凡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和终止享受相应待遇,须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附相关资料上报学校党委批准。经批准后,撤销荣誉称号的应收回荣誉证书、奖章并即日起终止享受劳动模范相关待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劳动模范评选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2210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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